01
Article 5(1):先降低 SoC
PPWR 要求包裝材料與零件在設計、製造時降低關切物質(SoC)的存在與濃度,並考慮排放、廢棄物處理、再生原料、最終處置及 microplastics。目的在避免受關注物質隨回收循環持續進入新材料。
SoC 依 Regulation (EU) 2024/1781 Article 2(27) 包含 REACH Candidate List 的 SVHC、CLP 下特定重大危害分類物質、POPs,以及妨礙再利用或回收的物質。這是一項 minimisation requirement,不存在所有 SoC 共用的單一 ppm 門檻。
- SVHC 與重大 CLP hazard classes
- EU POPs Regulation 管制物質
- 妨礙 reuse 或 recycling 的物質
02
Article 5(4):四項重金屬合計 100 mg/kg
鉛、鎘、汞與六價鉻在包裝或包裝部件中的濃度合計不得超過 100 mg/kg。報告必須對得回被評估的材料、部件與包裝版本;四個單項結果不能在不確認單位與定量方式下直接拼成結論。
Article 5(6) 要求把 Article 5(4) 與 5(5) 的符合性證明放進 Annex VII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03
Article 5(5):食品接觸包裝 PFAS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食品接觸包裝不得達到或超過任一 targeted PFAS 25 ppb、targeted PFAS 總和 250 ppb,以及包括 polymeric PFAS 的 PFAS 50 ppm。總氟超過 50 mg/kg 時,製造商或進口商須在技術文件提供 PFAS 或非 PFAS 氟的證明。
這組數值只針對 food-contact packaging。其他包裝仍要檢查 REACH、POPs、SoC minimisation、目的國要求與客戶規格,不能套用同一組 PFAS 判準。
04
2026 年底是評估期限,不是保證新增清單
Commission 應在 ECHA 協助下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提出 SoC 報告,評估對 reuse、recycling 與 chemical safety 的影響。後續再決定要不要透過 REACH 或 Design for Recycling criteria 採取限制。
因此企業現在應保存材料與物質資料、辨識缺口並追蹤官方措施;不應對客戶宣稱 2026 年底一定會公布一張新的 PPWR SoC 禁限用清單。
法規說明與常見問題
塑膠包材出口歐盟,應準備哪些測試?
塑膠包裝出口歐盟時,沒有一張固定的『全套測試清單』。先確認包裝用途、材料、接觸條件與市場角色,再把 PPWR、FCM、REACH、POPs 與客戶要求分開配對。
閱讀法規說明 →客戶要求 PFAS 時,應先向供應商確認什麼?
客戶要求 PFAS 時,先取得材料、配方用途、製程添加、CAS/物質群與法規範圍資料。只問『有沒有 PFAS』,供應商很難給出可使用的答案。
閱讀法規說明 →客戶突然要求 PPWR 證明,企業應先準備什麼?
客戶突然要 PPWR proof 時,先不要找一張萬用聲明。先盤點所有包裝、角色與客戶引用的條文,再把證據放回 Article 5、設計、標示、Technical Documentation、DoC 或 EPR。
閱讀法規說明 →Anthony 的實務文章
包裝材料只要測試四項重金屬就能符合PPWR (EU 2025/40)的要求嗎?
Excerpt: 許多廠商評估 PPWR 包裝要求時,仍只安排鉛、鎘、汞及六價鉻四項重金屬測試。然而,PPWR Article 5 同時引入 Substance of Concern 概念。企業除了確認明確限值,也應從材料、供應商文件及其他適用化學法規進行更完整的風險評估。
閱讀實務文章 →要如何查詢物質的危害等級, 以確定符合PPWR的SoC最小含量的要求?
PPWR 要求包裝材料中的受關注物質(Substance of Concern, SoC)含量應盡可能降低。本文以雙酚 A(BPA)為例,說明如何透過 CLP 法規及 ChemComply AI 助手,判斷包裝所使用的物質是否符合 ESPR 對 SoC 的定義。
閱讀實務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