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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 實務主題

PPWR 可回收性與 Design for Recycling

材料理論上能回收,不等於包裝已符合 PPWR Article 6。法規同時看設計、部件、收集、分選、再生品質與實際規模,且關鍵方法仍由後續法案補齊。

01

可回收性有兩個層次

第一層是 Design for Recycling:包裝設計要讓回收後的次級原料具有足夠品質,可替代原生料。第二層是 recycled at scale:包裝成為廢棄物後,確實能被分別收集、分選並在一定規模下回收。

所以單一樹脂名稱、回收符號或實驗室材料測試都不能單獨回答 Article 6。標籤、塗層、黏著劑、油墨、封口與其他部件也會改變分選和回收結果。

02

2030、2035 與 2038

Design for Recycling 條件自 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 delegated acts 生效後 24 個月,取較晚者適用。包裝可回收性以 A、B、C 等級表示;同一時點起,未達 A、B 或 C 的包裝不得投放市場。

Recycled at scale 條件原則上自 2035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 implementing acts 生效後五年,取較晚者適用。自 2038 年 1 月 1 日起,原則上只有 A 或 B 等級可以投放市場。

03

哪些規則仍在補齊?

Commission 應在 2028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各包裝類別的 Design for Recycling criteria 與分級方式,並在 2030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 recycled-at-scale 方法。這些後續法案會決定最終評估細節。

現階段可以先準備包裝 BOM、重量、材料結構、部件可分離性、供應商設計資料與現有回收評估;不能把尚未公布的最終 criteria 寫成已確定的通用判分表。

  • 主要材料與所有整合/分離部件
  • 收集、分選及回收相容性
  • 包裝類別與後續法案版本
  • 評估依據與變更紀錄

法規說明與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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