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可回收性有兩個層次
第一層是 Design for Recycling:包裝設計要讓回收後的次級原料具有足夠品質,可替代原生料。第二層是 recycled at scale:包裝成為廢棄物後,確實能被分別收集、分選並在一定規模下回收。
所以單一樹脂名稱、回收符號或實驗室材料測試都不能單獨回答 Article 6。標籤、塗層、黏著劑、油墨、封口與其他部件也會改變分選和回收結果。
02
2030、2035 與 2038
Design for Recycling 條件自 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 delegated acts 生效後 24 個月,取較晚者適用。包裝可回收性以 A、B、C 等級表示;同一時點起,未達 A、B 或 C 的包裝不得投放市場。
Recycled at scale 條件原則上自 2035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 implementing acts 生效後五年,取較晚者適用。自 2038 年 1 月 1 日起,原則上只有 A 或 B 等級可以投放市場。
03
哪些規則仍在補齊?
Commission 應在 2028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各包裝類別的 Design for Recycling criteria 與分級方式,並在 2030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 recycled-at-scale 方法。這些後續法案會決定最終評估細節。
現階段可以先準備包裝 BOM、重量、材料結構、部件可分離性、供應商設計資料與現有回收評估;不能把尚未公布的最終 criteria 寫成已確定的通用判分表。
- 主要材料與所有整合/分離部件
- 收集、分選及回收相容性
- 包裝類別與後續法案版本
- 評估依據與變更紀錄
法規說明與常見問題
塑膠包材出口歐盟,應準備哪些測試?
塑膠包裝出口歐盟時,沒有一張固定的『全套測試清單』。先確認包裝用途、材料、接觸條件與市場角色,再把 PPWR、FCM、REACH、POPs 與客戶要求分開配對。
閱讀法規說明 →客戶突然要求 PPWR 證明,企業應先準備什麼?
客戶突然要 PPWR proof 時,先不要找一張萬用聲明。先盤點所有包裝、角色與客戶引用的條文,再把證據放回 Article 5、設計、標示、Technical Documentation、DoC 或 EPR。
閱讀法規說明 →Anthony 的實務文章
要如何製作PPWR法規過渡期中所要求的可回收性報告?
PPWR Article 6(1) 的可回收性要求已開始適用;新版 Design for Recycling(DfR)A/B/C 評級則自 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 delegated act 生效後 24 個月起適用,以較晚者為準。過渡期間可依 EN 13430:2004 建立可回收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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