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WR即將於2026年8月12日正式生效,相信也有越來越多的廠商們收到買家端要求相關符合性證明/文件/報告的信件了。
這時你會發現,過往只要提供4項重金屬的測試報告就好了,怎麼現在買家列了一大堆的要求?
其中有一項是可回收性評估報告- 這又是什麼東西?
其實這個要求在原本的PPWD (廢棄物回收指令, 94/62/EC)裡面就有被要求了,其主要的用意是要求廠商去確認,所有的包裝都是可以被回收的,並要依據歐盟的調和標準:EN 13430進行評估。
但因為法規原文寫得真的太過於模糊了,所以也沒有什麼廠商真的有在做,自然大家就沒有絲毫的印象。
但是PPWR沒有捨棄這個要求,因此在 PPWR 的法規原文仍然保留: Article 6(1)「所有放置於市場的包裝都必須是可回收的」

同時,這是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就「立即適用」的義務。
但是,PPWR 真正嚴格的是:「設計用於回收(DfR)」評估與(即Article 6, item 2, Point (a),也就是大家所聽到的A, B, C三種回收等級的要求),在原文中被明文延後至 2030 年 1 月 1 日才開始適用。
這就導致了 2026 年 8 月 12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之間出現了法律空窗期:法律義務已生效:包裝必須是可回收的(Article 6(1))。評估標準未上路:新版 DfR 的 A/B/C 級評估標準(Article 6(2)(a))尚未強制適用。
為了解決這個可回收性 Article 6(1) 已經生效、但新標準尚未上路的空窗期,歐盟執委會於今年6月所發出的官方指引文件: COMMISSION NOTICE - Guidance document for Regulation (EU) 2025/40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C/2026/3084) 有做明確的解釋:

:……因此,應當理解為,在 PPWR 關於設計用於回收(DfR)要求的第 6(2)(a) 條適用日期(2030年)之前,製造商僅需符合舊包裝指令(PPWD)的回收要求,並依循其相關的調和標準 EN 13430:2004 來證明其符合性
這就是為什麼買家會要求你提交可回收性的評估報告的原因了。
那問題來了,要怎麼做呢?
有以下2種做法:
- 購買EN13430:2004的標準,並依據標準中的主要大項內容,各自評估該項的要求,並於最終總評估這個材料是否是具可回收性的。
- 可以使用我們的AI 助理,並輸入相關的包裝資訊,就會自動產出具各項評估結果的報告,可以直接讓您審核內容是否正確,如果一切無誤那麼就可以提交給買家作為佐證使用了。
舉例來說,我將包裝塑袋的描述輸入到AI助理如下範例:

並AI助理會產出如下內容:

最後會給出結論

當然,這個評估結果是只供參考,還是要由廠商自行確認內容合理無誤後才能使用。但起碼您可以有一份模板可以使用,而不是從頭開始製作,重點是還不知道如何著手,這樣是不是很方便呢?
有需要可以跟我們聯繫囉~~
By Anthony (安東尼)
Anthony Tu(安東尼)
ChemComply Insights 主理人|產品化學法規與合規實務
ChemComply Insights 主理人,累積超過 15 年產品化學檢測、法規判讀與企業合規服務經驗,專注於將複雜法規轉化為企業可以執行的測試、文件與供應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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