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WR 已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開始適用,相信也有越來越多廠商收到買家要求提供包裝符合性證明、文件或評估報告的信件。
這時你會發現,過往只要提供4項重金屬的測試報告就好了,怎麼現在買家列了一大堆的要求?
其中有一項是可回收性評估報告- 這又是什麼東西?
其實這個要求在原本的PPWD (廢棄物回收指令, 94/62/EC)裡面就有被要求了,其主要的用意是要求廠商去確認,所有的包裝都是可以被回收的,並要依據歐盟的調和標準:EN 13430進行評估。
但因為法規原文寫得真的太過於模糊了,所以也沒有什麼廠商真的有在做,自然大家就沒有絲毫的印象。
但是PPWR沒有捨棄這個要求,因此在 PPWR 的法規原文仍然保留: Article 6(1)「所有放置於市場的包裝都必須是可回收的」

同時,這是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就「立即適用」的義務。
這裡要把兩個時間點分開看。Article 6(1) 的可回收性要求已經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但新版 Design for Recycling(DfR)的 A/B/C 分級要求,則要到 2030 年 1 月 1 日,或相關 delegated act 生效後 24 個月,以較晚的日期為準,才開始適用。
因此在新版 DfR 評估方法正式開始適用以前,歐盟執委會 2026 年 6 月發布的 PPWR Guidance 已經說明,製造商先依原 PPWD 的回收要求與相關調和標準處理,例如 EN 13430:2004。換句話說,現階段買家要求可回收性評估時,EN 13430:2004 仍是企業可以用來建立判斷的重要依據。
為了解決這個可回收性 Article 6(1) 已經生效、但新標準尚未上路的空窗期,歐盟執委會於今年6月所發出的官方指引文件: COMMISSION NOTICE - Guidance document for Regulation (EU) 2025/40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C/2026/3084) 有做明確的解釋:

:……因此,應當理解為,在 PPWR 關於設計用於回收(DfR)要求的第 6(2)(a) 條適用日期(2030年)之前,製造商僅需符合舊包裝指令(PPWD)的回收要求,並依循其相關的調和標準 EN 13430:2004 來證明其符合性
另外要注意,執委會的 Guidance 也特別說明,在 Article 6(4) 的 delegated act 生效以前,製造商還不需要因「可回收性」這一項要求去執行 Article 38 與 Annex VII 的 PPWR conformity assessment。這一點和「現在完全不用確認可回收性」是兩回事:目前仍要確認包裝是否符合過渡期間的回收要求,只是新版 DfR 的正式評分方法與相對應的 PPWR conformity assessment 尚未全面進入適用階段。
這就是為什麼買家會要求你提交可回收性的評估報告的原因了。
那問題來了,要怎麼做呢?
那實務上要怎麼做?基本上,企業可以先取得 EN 13430:2004,依標準要求把實際包裝的材料、結構、可分選性、回收相容性與現有資料逐項整理,再做出可回收性判斷。
如果公司過去沒有做過這類評估,也可以由 ChemComply 協助先把包裝結構、目前已有的供應商資料與需要確認的評估項目整理清楚。真正的評估結論仍然要回到企業實際使用的包裝與可支持的資料,而不是只靠一個自動產出的模板就直接對外宣告。
By Anthony (安東尼)
Anthony Tu(安東尼)
ChemComply Insights 主理人|產品化學法規與合規實務
ChemComply Insights 主理人,累積超過 15 年產品化學檢測、法規判讀與企業合規服務經驗,專注於將複雜法規轉化為企業可以執行的測試、文件與供應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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