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30 年的四組比例
自 2030 年 1 月 1 日,或 Article 7(8) implementing act 生效後三年,取較晚者起,比例按包裝類型與格式、以每一製造廠及年度平均計算。
接觸敏感且主要為 PET 的包裝是 30%;接觸敏感且主要材料不是 PET 的塑膠包裝是 10%;一次性塑膠飲料瓶是 30%;其他塑膠包裝是 35%。2040 年相對應比例提高為 50%、25%、65% 與 65%。
02
百分比之前要先確認分類與例外
醫藥、醫療器材、特定嬰幼兒食品、危險物運輸、compostable plastic packaging 等類別有法定例外;食品接觸安全造成衝突及占整個包裝單元重量低於 5% 的塑膠部件也有特定處理。
不要把例外從一個產品直接延伸到同系列所有包裝。每一個包裝部件的用途、重量與接觸情況都要能被識別。
03
供應商聲明還需要什麼?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應連結再生料來源、post-consumer 性質、計算邊界、製造廠、年度平均、包裝類型與適用方法。供應商提供的百分比是起點,仍要確認它能否支持 PPWR 的計算方式。
如果原料或包裝供應商變更,應能追到受影響的包裝版本與計算年度,而不是只保存一封沒有料號與期間的 email。
- 塑膠部件與包裝類別
- post-consumer 來源與 chain of custody
- 製造廠及年度平均計算
- 例外依據與 supporting evidence
法規說明與常見問題
塑膠包材出口歐盟,應準備哪些測試?
塑膠包裝出口歐盟時,沒有一張固定的『全套測試清單』。先確認包裝用途、材料、接觸條件與市場角色,再把 PPWR、FCM、REACH、POPs 與客戶要求分開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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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材料供應商不提供測試報告給成品商, 犯法嗎?
原材料供應商不提供測試報告,不一定代表違法;但如果下游客戶需要用這些資料支持產品合規宣告,供應商不提供文件就可能成為交易與供應鏈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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