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材料只要測試四項重金屬就能符合PPWR (EU 2025/40)的要求嗎?

Anthony Tu(安東尼)3 分鐘閱讀
包裝材料只要測試四項重金屬就能符合PPWR (EU 2025/40)的要求嗎?

歐盟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法規 (PPWR) 即將在2026年8月12日正式生效,並大家最關注的仍是檢測要求,目前也有不少客戶開始詢問測試費用。

撇除食品包裝不提,幾乎所有的廠商仍是只申請四項重金屬的檢測。就我們的了解,會只做這四項重金屬是因為:

  1. 買家說只要做這四項,因此就只測試買家所指定的
  2. 有詢問其它實驗室,或是自己網路上Google / 問AI 所得來的訊息

那我們就來詳細的了解一下,到底PPWR是不是跟舊版的PPWD (94/62/EC)一樣,只要求四項重金屬而已呢 (以下只針對非食品包裝,所以不會提到PFAS的相關要求)

PPWR的禁限用物質要求是寫在Article 5 (Requirements for substances in packaging)。因此想細看法規內容的就看這個章節就好,不用看其它的了。

大家最關注的四項重金屬要求,就在這個章節中明文清楚寫著: 鉛,汞,鎘,六價鉻四項重金屬加總起來,不得超過10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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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聰明如你,一定馬上能意識到應該不只這四項重金屬的要求,還有其它的物質?不然怎麼這麼閒去說大家都知道的事?

公司對於員工上班不做事講廢話都不管的嗎??!!

沒錯~~~~~

其實Article 5的重點並不是這四項重金屬, 而是他有一個新的名詞定義:Substance of Conc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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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叫做Substance of Concern(SoC 關注物質)?這可不是REACH SVHC (Substance of high concern - 高度關切物質)哦!請大家不要搞混了。

那Substance of Concern (SoC)的定義是什麼呢?在PPWR中並沒有直接明文寫出來,而是說其定義要去參考: EU 2024/1781中的Article 2, point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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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得這麼深,有發現的朋友請舉手喊"有"!!

如果是有在做安規的朋友,應該會覺得EU 2024/1781這個號碼有那麼點眼熟?

對的,這就是ESPR (Ecodesign for Substanable Products Regulation, 永續產品生態設計法規)的法規號!!

那我們翻到課本的第....呃,搞錯了,讓我們打開ESPR的法規,看到Article 2, point (27)內容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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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點長,為了方便閱讀我翻成中文如下:

============

(27) 「受關注物質」(substance of concern)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物質:

(a) 符合第 (EC) No 1907/2006 號法規第 57 條規定之標準,並依據該法規第 59 條第 (1) 款被確認者;

(b) 在第 (EC) No 1272/2008 號法規附件 VI 第 3 部分中,被分類為下列任一危害等級或危害類別者:

  • (i) 致癌性第 1 級與第 2 級;
  • (ii)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第 1 級與第 2 級;
  • (iii) 生殖毒性第 1 級與第 2 級;
  • (iv) 對人體健康的內分泌干擾性第 1 級與第 2 級;
  • (v) 對環境的內分泌干擾性第 1 級與第 2 級;
  • (vi) 具持久性、移動性及毒性(PMT),或具高持久性及高移動性(vPvM)之特性;
  • (vii) 具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及毒性(PBT),或具高持久性及高生物累積性(vPvB)之特性;
  • (viii) 呼吸道過敏性第 1 級;
  • (ix) 皮膚過敏性第 1 級;
  • (x) 水生環境危害 — 慢性第 1 至第 4 級;
  • (xi) 危害臭氧層;
  • (xii) 特定標的器官毒性 — 重複暴露第 1 級與第 2 級;
  • (xiii) 特定標的器官毒性 — 單一暴露第 1 級與第 2 級;

(c) 受第 (EU) 2019/1021 號法規規範者;或

(d) 會對其所存在產品內之材料的再利用(reuse)與回收(recycling)產生負面影響者。

=========

用白話文來說,關注物質 (Substance of Concern)包含了:

  1. REACH Annex XIV所列的物質 (其實就是REACH SVHC的縮減版,因此大家就視為要符合REACH SVHC即可)
  2. 包裝中所使用的物質,在CLP法規中有列到是屬於危害分類的物質
  3. POP 法規 (EU 2019/1021)所列到的物質
  4. 會對再利用與再回收產生負面影響的物質

這樣各位理解了嗎?如果你只有去評估包裝材中是否含有四項重金屬,是遠遠不夠的哦!這也是PPWR與PPWD的主要差異之一;同時也可以看出歐盟也是照之前的規劃如實執行中 - 法案中所要求的禁用物質都會盡量一致性!

眼尖的朋友應該有發現 - 只有講到REACH SVHC,沒有提到REACH Annex XVII,那只要評估REACH SVHC就好囉?

不是的哦!在Article 4中有提到:在不影響REACH Annex XVII的限制前提下,四項重金屬總和不能超過100 mg/kg。因此,包裝材料也是要符合REACH Annex XVII哦!

最後我們來總結一下,包裝材中的禁限用物質要評估的有:

  1. REACH SVHC & Annex XVII
  2. POP 法規
  3. 四項重金屬
  4. CLP中有列到屬於危害分類的物質,其含量要越低越好(想了解如何查詢,可以參考文章:要如何查詢物質的危害等級, 以確定符合PPWR的SoC最小含量的要求?)
  5. 不會對回收/再利用產生負面影響的物質 (這個可以先跳過,歐盟會在2026年底才會有這類物質的評估報告出來)

講了這麼多,我相信大家腦中應該飄過不少的"****",這類會被禁言的優美詞彙;同時也在想,不做應該也不會怎樣吧?

這個小弟我就沒辦法回答了,只跟大家提一下,在Article 5中的第二段有寫到如下,大家自己評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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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這些SoC的要求是什麼時候開始規範呢?

2026年8月12日

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頭昏了?為什麼法規要這麼繞?就不能明文寫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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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 Tu,ChemComply Insights 主理人

Anthony Tu(安東尼)

ChemComply Insights 主理人|產品化學法規與合規實務

ChemComply Insights 主理人,累積超過 15 年產品化學檢測、法規判讀與企業合規服務經驗,專注於將複雜法規轉化為企業可以執行的測試、文件與供應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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