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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與重點議題專區

REACH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

REACH 的正式法律依據是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它管的是 chemical substances(化學物質),但化學物質一路存在於原料、配方、零件與成品之中;要回覆客戶的 REACH 問題,先要知道企業供應的是什麼、誰把它放到 EU/EEA 市場,以及客戶實際在問哪一項義務。

這個專區如何使用

先用以下架構把法律概念、產品/材料情境、文件、供應鏈與客戶問題拆開。每一個結論都應回到目前條文與特定案件資料,而不是把其中一份報告當作全部問題的答案。

01

REACH 是什麼?為什麼一般產品公司也會遇到?

很多台灣廠商第一次碰到 REACH,通常不是因為自己在賣化學原料,而是 EU 客戶寄來一封信,請他確認產品是否 REACH compliant。這時最容易出現的誤解是:REACH 好像只和化工廠有關,或是只要找一份 REACH 測試報告就能回覆。

其實,REACH 是歐盟管理化學物質的主要法規,正式法律依據是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化學物質不只存在於原料桶裡;塑膠、塗料、油墨、黏著劑、金屬表面處理、電線、電子零件、包裝、家具、紡織品和一般消費產品,都可能含有或在製造時使用特定物質。

所以一般產品出口到 EU/EEA,也可能因為產品所含物質、產品形式、公司在供應鏈中的角色、特定用途或市場條件,而遇到不同的 REACH 工作。客戶說「請確認 REACH compliance」時,其實還沒有告訴您他問的是 SVHC、Article 33、Annex XVII、Annex XIV、Registration、Article 7、SCIP,還是客戶自己的額外化學物質規格。

問題就在這裡:這些制度不是同一件事,測試報告也不會自動替所有問題作答。要知道後面到底要看哪一條 REACH 路徑,第一步不是先找一張「REACH report」,而是先弄清楚企業實際供應的是什麼。

實務上先確認

  • 產品要進入哪一個市場
  • 客戶實際要求確認的內容
  • 產品用途與公司在供應鏈中的位置

02

為什麼 REACH 要先分 Substance、Mixture 與 Article?

REACH 管的是物質,可是企業實際賣的東西並不一樣。有些公司賣的是化學物質本身;有些賣油墨、塗料、膠黏劑或清潔劑;更多電子、零件、包裝、家具或消費品公司,賣的是塑膠件、電線、螺絲、連接器或完整產品。法規必須先把這些東西分開,後面的義務才有正確的起點。

Substance 是化學元素或化合物,例如金屬元素、顏料、溶劑或其他單一化學物質。Registration 主要就是處理 substance;真正要看的不是產品名稱,而是這個物質由誰製造或進口、進口多少、用在哪裡。

Mixture 是由兩種以上 substances 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油墨、塗料、膠黏劑和清潔劑都很常見。Mixture 本身不是一個新的 substance,所以不能把「這桶塗料」當成一個物質去做 Registration;要回頭確認裡面有哪些 substances。

Article 則是製造後取得特定形狀、表面或設計的物件,而且它的功能主要由這些特徵決定,而不是單純由化學成分決定。塑膠外殼、電線、螺絲、連接器、PCB 上的零件、包裝與家具零件,通常都要從 article 的概念開始看。

一個完整產品往往由很多 articles 組成。這件事情和後面的 SVHC、Article 33 與 SCIP 很有關係,因為判斷時不一定只看整機;要先確認產品由哪些 articles、零件與材料組成。

實務上先確認

  • 產品的功能主要來自化學組成,還是形狀、表面與設計
  • 產品由哪些 articles、零件與材料組成
  • 配方、材料、塗層與料號能否對得起來

03

分類完成後,接下來要確認誰在 EU/EEA 供應鏈中負責什麼

同一個 substance、mixture 或 article,在 EU/EEA 內製造、從台灣進口、在 EU/EEA 內轉售、作為下游使用者使用,或透過 Only Representative 處理時,負責的人可能完全不同。產品分類回答「這是什麼」;供應鏈角色回答「誰要負責」。這兩件事要分開。

如果企業供應的是 substance,要先找出誰在 EU/EEA 製造、誰把該物質進口到 EU/EEA、年度量有多少,以及是否已有適用的 Only Representative 安排。非 EEA 公司直接賣 substance 給 EU 客戶時,進口商義務通常在 EU/EEA importer;若非 EEA 的製造商、配方商或 article producer 已正式指定合適的 Only Representative,才可能由該代表承接相關 REACH 義務。

如果企業供應的是 mixture,判斷要再往裡面走一層。不能只問「這桶塗料有沒有 REACH」,而要確認 mixture 裡有哪些 substances、誰把 mixture 或其中物質進口到 EU/EEA、同一 substance 的年度量如何累計,以及是否涉及 Registration、Annex XIV 或 Annex XVII。Mixture 不是以整桶產品作為一個 substance 去 Registration。

如果企業供應的是 article,這是台灣產品公司最常見的情況。一個在台灣製造完成、再進口 EU/EEA 的 article,所有零件都要 Registration 嗎?不用。一般 article 不會只因進口 EU/EEA 就全部需要 Registration。

這不表示 article 沒有 REACH 工作。更常需要看的,是正常使用時是否有預定釋放、Candidate List SVHC、Article 33 的資訊傳遞、Article 7(2) 的通報、Annex XVII 的限制,以及 SCIP。接下來先把最常被誤解的 Registration 講清楚。

實務上先確認

  • EU/EEA 境內的製造商、進口商、供應商與使用者
  • 非 EEA 公司是否已有適用的 Only Representative
  • 供應的是 substance、mixture 或 article,以及相同 substance 的年度量

04

Registration 到底在登記什麼?

Registration 主要登記的是 substance,不是把整個產品拿去登記。它是把物質的性質、危害、使用情況與安全使用資料提交給 ECHA;所以判斷要回到物質本身、由哪個 EU/EEA 法人製造或進口、年度量和用途。

這也是為什麼一般電子產品、零件或成品公司不應把「產品進 EU/EEA」直接等同於「產品要 Registration」。如果供應的是 mixture,同樣要回到 mixture 裡的各個 substances,而不是為整個 mixture 創造一個新的 Registration。

Article 只有在少數特定情況才會走到 Registration。其中最典型的是:物質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使用下會被有計畫地釋放,而且這個釋放本身具有功能;若相關 articles 中該物質總量超過每年一噸,且還沒有其他公司為這個用途完成 Registration,才需要進一步處理。正常磨損、意外滲漏或產品損壞,不等於預定釋放。

實務上先確認

  • 相關 substance 的 EU/EEA 年度製造或進口量
  • 物質的用途與是否已有該用途的 Registration
  • article 是否真的有正常使用下的預定釋放

05

Candidate List、SVHC 與 Article 33:含有 SVHC 還能賣到 EU 嗎?

Candidate List 是用來辨識 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高度關切物質)的清單。它的目的,是讓供應鏈知道產品裡是否有需要特別管理的物質,而不是一看到物質名稱就把所有產品判成不能銷售。

Article 含有 Candidate List SVHC,還能不能銷售到 EU?可以。Candidate List 本身不是禁用清單;article 的 SVHC 濃度超過 0.1% w/w,也不是產品自動違法或一律禁售。在履行適用的資訊、通報或資料提交義務,並確認沒有其他真正限制該產品的法規後,含有 SVHC 的 article 仍可在 EU 市場供應。

對 article supplier 而言,最常遇到的是 Article 33。當供應的 article 含有 Candidate List SVHC,濃度超過 0.1% w/w 時,供應鏈要把足以讓 article 安全使用的可得資訊往下傳遞,至少要提供該 SVHC 的名稱。Article 33 的核心不是禁止銷售,而是資訊傳遞責任。

舉例來說,台灣零件廠供應一個含 SVHC 的零件給 EU 客戶,客戶要求 SVHC declaration 時,企業要能說明哪個料號、哪個材料含有哪個物質、依據哪一版 Candidate List 作判斷。消費者提出要求時,供應商也有免費提供相關資訊的義務。

0.1% 在這裡主要是義務觸發條件,不是統一的產品含量限制。接下來仍要另外確認該物質或產品有沒有落入 Annex XVII 或其他法規的真正限制;也可能需要接著看 Article 7(2) 或 SCIP。

實務上先確認

  • 當前 Candidate List 與物質識別資料
  • 每個適用 article 的 0.1% w/w 判斷基礎
  • 料號、材料、供應商文件與客戶聲明能否對應
  • Article 33 對收受人與消費者的資訊流程

06

Article 7:Article 什麼時候需要特別處理?

一般 article 不需要因為進口 EU/EEA 就逐一 Registration,但 REACH 仍保留幾種 article 本身會觸發 Registration 或通報的特殊情況。這件事情要先從 Article 7 在管什麼說起:它不是單純問產品有沒有 SVHC,而是問 article 中的特定物質是否達到另一組條件。

第一種是預定釋放。若物質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使用下被有計畫地釋放,而且這個釋放有特定功能,就要看 Article 7(1)。例如帶香味的產品刻意釋放香料,和零件因磨損意外逸出物質,並不是同一件事;前者才是要進一步判斷的方向。

第二種是 Candidate List SVHC 的通報。Article 7(2) 要同時看該 SVHC 在相關 articles 中是否超過 0.1% w/w、總量是否超過每年一噸,以及是否已有適用例外,例如能排除正常使用與廢棄階段的人類及環境暴露,或該用途已由 EU 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完成 Registration。符合條件時,須注意 Candidate List 納入後六個月的時限。

所以,產品有 SVHC 不等於一定要通報;產品是成品也不等於沒有義務。先把 article、用途、年度量、EU/EEA 角色與可用資料放在一起,才知道應走 Article 33、Article 7(1)、Article 7(2),或下一步的 SCIP。

實務上先確認

  • 是否存在有特定功能的預定釋放
  • Candidate List SVHC 的 0.1% w/w、年度量與適用例外
  • 產品由哪些 articles、零件與材料組成
  • Candidate List 納入日期與內部追蹤紀錄

07

Annex XIV:台灣做好的 Article 進 EU,需要 Authorisation 嗎?

Candidate List 和 Annex XIV 有關聯,但它們回答的不是同一個問題。Candidate List 先辨識 SVHC,並可能帶來資訊傳遞或通報;Annex XIV 則是 Authorisation List,關心的是特定 substance 在 EU/EEA 內是否還能繼續使用或為特定用途投放市場。

台灣已經把產品製造成 article,再出口到 EU/EEA;article 裡含 Annex XIV substance,需要申請 Authorisation 嗎?不需要。已經在 EU/EEA 以外完成製造、作為 article 進口的產品,不會只因含有 Annex XIV substance 就直接產生 Authorisation requirement。

Authorisation 主要管理的是 Annex XIV substance 在 EU/EEA 內的使用,或 substance/符合條件的 mixture 在 EU/EEA 內的投放市場。若 EU 工廠在當地把 Annex XIV substance 用於塗料、黏著劑、塑膠或其他製程,再把它加入 article,這才是需要特別檢查 Authorisation 的情境。

您可以想像為兩條不同的路:台灣工廠在台灣把物質加入零件後出口,和 EU 工廠在 EU/EEA 境內使用該物質製造零件,法規在問的行為不同。前者不能只因進口 article 被要求 Authorisation;後者則要依物質、用途、日期與適用豁免確認。

因此,Annex XIV 不是另一份『SVHC 含量限制表』。先分清楚它管理 EU/EEA 內的使用,後面才不會把 Candidate List 的資訊義務和真正的產品限制混在一起。

實務上先確認

  • 物質是否已列入 Annex XIV 與適用日期
  • 是在 EU/EEA 境內使用物質,還是進口已完成的 article
  • 相關 substance/mixture 的用途與適用豁免

08

Annex XVII:真正的限制制度要怎麼看?

Annex XVII 是 REACH 的 Restriction(限制)制度。它和 Candidate List 的資訊義務不同;Annex XVII 可以直接限制特定 substance、mixture 或 article 的製造、使用或投放市場,也可能針對特定產品類型、用途、濃度或市場條件設下要求。

Annex XVII 不是一張『物質名稱加上統一限值』的清單。每一個條目(entry)都是一套自己的條件:有的只管某個物質群,有的管特定 article,有的只在消費品、紡織品或特定專業用途才適用。限值、適用日期、產品條件、豁免與過渡安排都可能不同。

所以企業讀一個 entry 時,不能只比對物質名稱。要連同產品形式、產品類型、用途、受限制的行為、濃度與例外一起讀,才能知道這一條是在限制製造、使用,還是投放市場;也才能知道供應商聲明或測試報告究竟有沒有回答這個 entry 的問題。

產品沒有 Candidate List SVHC,就代表整個 REACH 沒問題嗎?不代表。某物質即使不是 Candidate List SVHC,仍可能因 Annex XVII 對特定產品、用途、濃度或市場條件受到限制。反過來,article 有 Candidate List SVHC,也不代表該物質在所有產品裡都被 Annex XVII 禁止。

客戶要求確認 REACH Annex XVII compliance 時,先請他指出物質或 entry;再把條文放回企業的產品、材料和用途中判讀。資料不足時,才決定要補供應商資料,還是安排真正能回答該限制條件的測試。

實務上先確認

  • 客戶引用的是哪一個物質或 entry
  • entry 管的是 substance、mixture 還是 article
  • 是否限定產品類型、用途或投放市場情境
  • 是否有濃度、產品特定條件或適用日期
  • 是否有豁免或過渡安排
  • 現有供應商資料與測試報告是否足以支持判斷
  • 資料不足時,要補供應商資料還是新增測試

09

Candidate List、Annex XIV、Annex XVII:三個制度怎麼分?

把這三個制度放在一起看,最容易理解:Candidate List 先讓供應鏈辨識 article 裡有沒有 SVHC;Annex XIV 管的是特定 substance 在 EU/EEA 內的使用;Annex XVII 才是針對特定產品、用途與條件的限制。它們會在同一份客戶問卷裡出現,卻不能用同一份泛用聲明一筆帶過。

制度主要在問什麼台灣產品廠商最常遇到的事情
Candidate List / SVHCArticle 裡有沒有 SVHC?是否產生資訊傳遞或通報義務?SVHC declaration、Article 33、Article 7(2)、SCIP
Annex XIV這個 substance 在 EU/EEA 內能不能繼續使用?是否需要 Authorisation?EU/EEA 境內使用 Annex XIV substance 的供應鏈或製程判斷
Annex XVII某 substance、mixture 或 article 在特定產品、用途或濃度下能不能製造、使用或投放市場?真正的產品禁限用要求、用途限制、濃度與產品條件

010

SCIP:為什麼會和 REACH 一起出現?

Candidate List 的工作一開始是讓供應鏈知道 article 裡是否有 SVHC;但產品到了報廢、拆解與回收階段,廢棄物處理者也需要這些資訊。這就是 SCIP 會接在 Candidate List、Article 與供應鏈資訊之後出現的原因。

SCIP 是 ECHA 建立的資料庫,法律基礎不是 REACH 本身,而是 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它使用 Candidate List SVHC 資訊,目的是讓這些資料可以一路流到產品的廢棄與回收階段,所以企業實務上常把 SCIP 和 REACH 一起處理。

對在 EU 市場供應符合條件 article 的公司而言,SCIP 和 Article 33 不能互相取代。Article 33 是把安全使用資訊提供給收受人或消費者;SCIP 則是向 ECHA 提交特定 article/complex object 的資料。兩者都需要可靠的產品組成、材料與物質資料。

實務上先確認

  • 是否由 EU 市場上的供應者供應符合條件的 article 或 complex object
  • Candidate List SVHC 在 article 中的濃度與產品組成資料
  • Article 33 的對外資訊與 SCIP 資料是否一致

011

如果我是一般產品製造商,REACH 可以先怎麼看?

到這裡可以把 REACH 看成一條由產品事實帶路的流程。產品要進 EU/EEA 時,先不要急著找一份報告;先確認自己賣的是什麼、誰把它放到市場、產品由哪些 articles、零件與材料組成。這些基本資料沒有釐清,後面的 SVHC 聲明、測試和客戶回覆很容易答錯題目。

如果是 article,接著看 Candidate List/SVHC、Article 33、Article 7 與 SCIP;再看是否有 Annex XVII 對產品、用途或濃度的真正限制。若供應鏈在 EU/EEA 內使用 Annex XIV substance,才另外進入 Authorisation 的判斷。

最後才是文件與回覆:供應商資料、材料宣告、SDS、測試報告與客戶聲明各自支持不同問題。測試報告很重要,但它本身不等於完整 REACH 合規;要能說明它涵蓋哪個產品、哪個材料、哪個物質、哪個市場條件與哪一版法規。

  1. 1產品要進 EU/EEA
  2. 2先分 Substance、Mixture 或 Article
  3. 3確認 EU/EEA 供應鏈角色
  4. 4若是 Article,確認由哪些 articles、零件與材料組成
  5. 5Candidate List/SVHC
  6. 6Article 33、Article 7 與 SCIP
  7. 7Annex XVII 的產品、用途與濃度條件
  8. 8其他適用要求與 EU/EEA 內的 Annex XIV 使用
  9. 9確認供應商資料與測試報告能否支持判斷
  10. 10回覆客戶並持續追蹤材料、供應商與法規更新

實務上先確認

  • 客戶的要求到底指向哪一項制度或物質
  • 產品、articles、零件、材料與料號的對應關係
  • EU/EEA 的供應鏈角色與市場情境
  • 可用的供應商資料、材料宣告、SDS 與測試報告
  • Candidate List/Annex 更新、產品或供應商變更時的重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