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供應鍊已經完善的今天,品牌商/成品商/半成品商向上游索取環保法規 (如REACH, RoHS, POP法規)的符合性宣告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的做法越來越普及,而這也是歐盟環保法規立法的精神之一:在花費最少支出的情況下,確保產品符合法規的相關要求,並提供給歐盟消費者安全且環境友善的產品。
但相對的,零組件供應商,及上游的原材料/化學品供應商就相對的要承擔較多的工作 - 確保他們所使用的材料並不含有過量的限制物質。而可以使用的方法在IEC 63000裡面其實有提到,可以向上游供應商確認是否含有限制物質,以及自行確認是否在生產過程中是否有添加限制物質。
即便如此,還是有許多廠商他們向上游索取不到相關資訊,亦或是即便宣告了客戶也不信,所以只好採取最後的做法:進行測試並取得第三方的檢測報告。
但即便你提交了報告,通常你的客戶還是會需要你再簽署一份DoC/REACH聲明 - 過往大部份都是請供應商自行準備並提供給買家,但就目前我們的觀察,越來越多買家自己會準備制式的聲明書/宣告信,請供應商統一確認後回簽。這裡要先補一句:REACH本身不像RoHS有一份統一格式的產品EU DoC要求,這裡談的是供應鏈實務上買家要求供應商簽署的REACH符合性聲明。
為什麼要這麼做?不是已經有提供檢測報告證明沒有問題了嗎?
首先,我們必須要正視一件事:檢測報告是一次性的。也就是說,檢測報告是針對當下你所提供的樣品做出來的測試結果,但並無法保證你之後量產品都是會完全符合法規要求。說得更直接一點,你的買家不會知道你是不是送樣品測試完沒問題後,就直接換低價料出貨給他?
再者,即便你說沒有問題但仍被歐盟官方驗出過量的限制物質,並要求禁止入關,甚至是下架,回收;那麼這些損失買家會自己吞嗎?
當然不會!!!
這是後DoC的效用就出來了。
當你簽署了,不止是你承諾你的產品都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甚至是連後續如果產品有不合規的情況時,相關的法律/賠償責任你都要扛了!這才是 DoC 對於買家的真正意義
而這也是買家要求供應商需要落實產品合規的最有效做法
我在這行工作了十七年,扣除品牌商不提 (因為他們是發DoC要求供應商簽的),各家供應商真的有細看宣告信內容並確認產品沒有問題才簽的廠商,真的屈指可數。
99%的廠商都是直接閉著眼睛就簽下去,因為:
- 不簽沒辦法出貨,業務會來逼你簽
- 你說希望要做檢測確認真的符合再簽時,主管會跟你說公司沒預算,然後回到第1點
- 左右都看不懂內容,簽了再說;反正到時候出事時我不一定還在....
如果只是簽RoHS法規的宣告信那還相對容易,畢竟RoHS實施到今天已經超過20年了,其實各家廠商基本上都提供不含有RoHS 10項限用物質的產品了。
因此今天要教大家的,是你怎麼正確提供REACH 的宣告書!
我記得疫情前我們辦線下研討會提到此議題時,會有廠商一臉問號 - 不就是跟RoHS一樣,跟上游供應商確認,或是自行送測REACH SVHC就好了,有什麼問題?
這裡要再跟大家釐清一個觀念 - 就成品而言,REACH不是只有要求產品符合SVHC,反而更重要的是,必須要確保是否含有Annex XVII中的相關物質。
你不知道有哪些物質的話,直接點選上面連結就可以看到。
REACH Annex XVII與SVHC有什麼不同?
REACH Annex XVII: 每一個Entry都有自己的限制條件;只有當你的產品、材料、用途與物質含量落入該Entry的限制條件時,才會限制使用或禁止投放歐盟市場。
REACH SVHC: Article含有Candidate List SVHC超過0.1% w/w,不代表產品因此自動禁止在歐盟銷售,但會涉及REACH Article 33的供應鏈資訊義務;另外,EU供應商把這類Article投放歐盟市場時,還要確認Waste Framework Directive下的SCIP通報義務。非EU供應商本身通常不是SCIP直接義務人,但EU進口商會需要你提供資料。
所以兩個都要確認,只是管理邏輯完全不同。Annex XVII要看「能不能用、能不能賣」;SVHC則先看「是否超過0.1%、要不要傳遞資訊,以及EU端是否需要SCIP」。
相關法規內容就不在這裡提了,這裡就簡單說明REACH Annex XVII的宣告到底困難點在哪裡。
REACH Annex XVII目前已經有超過80個Entry,而且還會持續修訂!每個Entry都有列不同的物質,以及限制條件與適用產品。我舉大家最熟悉的DEHP (塑化劑,同時也是RoHS的其中一項限制物質) 做為舉例。一樣點選上面的連結後,找到Entry 51,就有看到它是限制4項塑化劑的使用,包含DEHP。

點選藍圈標示的PDF圖示,就可以看到內容截圖如下:


這裡原文的舉例需要依現行Entry 51修正一下。
自2020年7月7日起,Entry 51不只是玩具與兒童用品。一般Article中的「plasticised material」,如果DEHP、DBP、BBP、DIBP單獨或合計達到0.1% w/w,也可能落入限制;而且法規對plasticised material的定義還包含多種polymer、塗層、黏著劑、油墨,以及rubber material。只是它也明確列了一些豁免,例如在特定條件下的工業/農業/戶外用途、RoHS範圍內EEE、食品接觸材料等。
所以現在已經不能再用「不是塑膠、不是玩具就不用管Entry 51」這種方式判斷。
有沒有覺得更麻煩了?
其實如果我們來看產品法規的話,基本上都是這樣子的做法。例如RoHS限制10項物質,但如果你的產品是不帶電的 (例如一般桌椅, 手工具等),不需要符合RoHS的限制要求的
只是RoHS很單純,只有10項物質,但REACH Annex XVII已經有超過80個Entry,而且一個Entry裡還可能包含一整組物質。你真的有確認過了才去簽DoC嗎?
我所接觸的客戶中,90%以上是有了SVHC的報告就直接簽REACH Compliance (符合REACH法規)的宣告信的。至於其他客戶了解REACH Annex XVII存在的,大半都是閉著眼睛簽下去。不是他們不想去看,而是根本看不懂,又或是不知道怎麼去挑選產品到底適用哪些章節。
這會造成的風險是:
- 明明你的產品可以用特定某些物質/添加劑,但因為你簽了買家給你的宣告書後,可能就變成你宣告你的產品都不含有Annex XVII中的所有物質,而讓你拉高了你的生產成本。
- 在買家也不一定清楚的情況下,要求你提出檢測報告時,即便你的產品是不在該章節的限制要求中,你仍花錢去做檢測,同樣增加了公司的成本,你也多做了不必要的工作。
那麼可以怎麼做呢?
- 你可以在歐盟網頁中(連結如上),點開每一個檔案然後看完內容,並確認你的產品需要符合哪些章節,以及哪些限制物質,沒問題後簽署DoC
- 如果你是我們ChemComply的會員,可以直接使用我們的線上禁限用物質資料庫簡單選取:
a. 點選規範,並輸入Annex XVII,代表選擇REACH Annex XVII的相關章節

b. 選擇跟你的產品無相關的項目。例如如果你並沒有生產以下紅線標示的產品的話,就不要勾選

c. 確認產品中符合這些章節中,所規範物質的相關要求

d. 提供DoC給買家時,可以直接聲明:The product complies with Entry 23, 24, ....(etc.) of Annex XVII of REACH (EC 1907/2006)
善用工具可以讓你的工作更加輕鬆的同時,盡可能降低不合規的風險,以及不必要的成本。你覺得呢?
By 安東尼
Anthony Tu(安東尼)
ChemComply Insights 主理人|產品化學法規與合規實務
ChemComply Insights 主理人,累積超過 15 年產品化學檢測、法規判讀與企業合規服務經驗,專注於將複雜法規轉化為企業可以執行的測試、文件與供應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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