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3.0 真的會來嗎?為什麼未來禁限用物質不一定都放進 RoHS
很多企業在談 RoHS 的時候,常常會聽到幾個說法:
「現在是 RoHS 2.0 還是 RoHS 3.0?」
「RoHS 3.0 是不是就是 10 項?」
「未來 RoHS 會不會再增加新的限制物質?」
「MCCP、TBBPA 會不會被加進 RoHS?」
這些問題很常見。
尤其是客戶突然要求「RoHS 3.0」報告時,很多人會開始緊張:
「是不是又有新版法規?」
「是不是除了 10 項以外還要多測?」
「是不是以前的 RoHS 報告不能用了?」
我先講結論:
目前企業實務上要面對的,仍然是 EU RoHS Directive 2011/65/EU 及其修訂要求,也就是大家熟悉的 RoHS 10 項限用物質。
所謂「RoHS 3.0」,很多時候只是市場上的俗稱,不一定代表正式法規名稱。
而且,未來就算歐盟要管理新的禁限用物質,也不一定全部都會加進 RoHS。
更可能的方向是:
依物質特性,分散到 REACH、POPs 或其他更適合的法規框架裡管理。
這也是企業現在要理解的重點。
一、RoHS 1.0、2.0、3.0 到底差在哪裡?
先把最基本的名詞釐清。
早期的 RoHS 1.0,是指 Directive 2002/95/EC。
當時大家熟悉的限用物質是 6 項:
- 鉛
- 鎘
- 汞
- 六價鉻
- PBB
- PBDE
後來 RoHS 2.0,也就是 Directive 2011/65/EU,取代了舊的 RoHS 1.0。
很多人以為 RoHS 2.0 一開始就變成 10 項。
但其實不是。
RoHS 2.0 一開始的 Annex II 仍然是原本的 6 項限用物質。
後來是在 2015 年,歐盟透過 Commission Delegated Directive (EU) 2015/863 修訂 Annex II,新增了 4 項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
- DEHP
- BBP
- DBP
- DIBP
所以現在大家熟悉的 RoHS 10 項,是因為 2015 年的修訂把 4 項塑化劑加進 Annex II。
也因為這樣,市場上有些人會把「新增 4 項塑化劑後的 RoHS」稱為 RoHS 3.0。
但嚴格來說,這不是一個新的 RoHS Directive。
它是對 RoHS 2011/65/EU 的 Annex II 修訂。
二、為什麼「RoHS 3.0」這個說法容易造成混亂?
因為它不是很精準。
如果客戶說:
「請提供 RoHS 3.0 測試報告。」
你要先確認他真正的意思是什麼。
多數情況下,客戶講的 RoHS 3.0 可能只是指:
RoHS 10 項。
也就是:
- 原本 6 項重金屬與阻燃劑
- 加上 4 項塑化劑
但也有些客戶可能以為 RoHS 3.0 代表更新、更嚴格、或包含更多物質。
這時候如果企業沒有問清楚,就很容易發生誤會。
例如:
客戶以為 RoHS 3.0 要多測某些物質。
供應商以為只要做 10 項。
實驗室報告寫 RoHS 10 項。
最後客戶說不是他要的。
所以遇到「RoHS 3.0」這個詞,建議不要只照單全收。
比較好的做法是確認:
- 客戶是否指 EU RoHS 2011/65/EU 及 (EU) 2015/863?
- 是否要求 RoHS 10 項?
- 是否有額外物質要求?
- 是否有客戶自己的 RSL?
- 是否指定測試方法或報告格式?
- 是否要求供應商聲明或技術文件?
這樣才能避免名詞造成誤會。
三、RoHS 未來會不會再增加新物質?
這是很多企業真正關心的問題。
因為一旦 RoHS Annex II 再新增限用物質,企業可能就要重新檢查材料、測試報告、供應商聲明與技術文件。
過去確實有討論過是否將一些新物質納入 RoHS Annex II。
例如:
- TBBPA
- MCCP
- 其他可能與電子電氣產品相關的物質
但這並不代表只要某個物質有風險,就一定會被加進 RoHS。
歐盟在決定要不要把物質放進 RoHS 時,會考量很多因素。
例如:
- 這個物質是否常見於電子電氣產品?
- 是否已經被其他法規管理?
- 是否有必要透過 RoHS 再管一次?
- 對產業替代成本與社會經濟影響如何?
- 是否會造成重複管制?
- 是否有更適合的法規工具?
所以不能簡單地說:
「有風險的物質,以後都會加進 RoHS。」
未來更可能看到的是:
物質依照特性與使用情境,被放到不同法規中處理。
四、為什麼新物質不一定都放進 RoHS?
原因之一是避免重複管制。
歐盟其實已經有很多化學品與產品相關法規。
例如:
- REACH
- POPs Regulation
- RoHS
- Toy Safety
- Food Contact Materials
- Packaging regulation
- Battery regulation
- 其他特定產品或材料法規
如果同一個物質同時被多個法規限制,企業就可能遇到重複管理、重複測試、重複文件的問題。
例如,RoHS 新增的 4 項塑化劑,也和 REACH Annex XVII Entry 51 有高度關聯。
又例如,DecaBDE 雖然在 RoHS 中與 PBDE 相關,但它也屬於 POPs Regulation (EU) 2019/1021 的管理範圍。
這代表一件事:
未來禁限用物質管理不一定會全部集中在 RoHS 裡。
有機持續污染物可能更適合放在 POPs。
化學品供應鏈限制可能更適合放在 REACH。
包裝要求可能會放在 PPWR。
特定產品類別可能有自己的專門法規。
所以企業如果只盯著 RoHS,就可能漏掉其他法規。
五、企業不要只問「RoHS 會不會變 12 項、15 項」
很多企業最愛問:
「RoHS 以後會不會從 10 項變 12 項?」
「會不會變 15 項?」
「會不會出 RoHS 3.0?」
這些問題可以問,但不能只問這些。
因為真正的風險不一定只在 RoHS。
你現在可能沒有新增 RoHS 項目,但 REACH Candidate List 可能更新。
POPs 可能新增或收緊特定物質。
PFAS 限制可能影響材料。
PPWR 可能影響包裝。
客戶 RSL 可能比法規更快更新。
品牌商可能提前禁用某些物質。
所以企業不應該只建立一個 RoHS 10 項表格,然後以為產品化學合規就完成。
比較好的做法是建立一套跨法規的材料風險管理邏輯。
也就是問:
- 我的產品有哪些材料?
- 這些材料可能涉及哪些法規?
- 哪些物質目前受 RoHS 管制?
- 哪些物質受 REACH 管制?
- 哪些物質受 POPs 管制?
- 哪些物質是客戶 RSL 額外要求?
- 哪些文件可以支持哪些法規?
- 哪些資料需要定期更新?
這樣才比較接近產品化學合規的實際需求。
六、如果客戶要求 RoHS 3.0,企業應該怎麼回?
可以先不要直接反駁客戶。
因為客戶可能只是使用市場俗稱。
你可以用比較中性的方式回覆:
請問貴司所指 RoHS 3.0,是否為 EU RoHS Directive 2011/65/EU 及其修訂指令 (EU) 2015/863 所要求之 10 項限用物質?
如果客戶確認是 RoHS 10 項,那就可以依照 RoHS 10 項準備報告或聲明。
如果客戶說還包含其他物質,就要請客戶提供:
- RSL
- 測試項目
- 限值
- 報告格式
- 適用產品範圍
- 是否接受供應商聲明
- 是否要求第三方測試
這樣才不會因為名稱不同造成誤解。
七、RoHS 未來即使不大改版,企業也不能掉以輕心
如果 RoHS 3.0 大改版機率不高,是不是代表企業可以不用管?
當然不是。
因為 RoHS 仍然有很多實務問題。
例如:
- 豁免條款是否到期
- 技術文件是否完整
- EU DoC 是否正確
- 供應商聲明是否更新
- 測試報告是否仍能代表現在材料
- 材料或供應商是否變更
- 客戶是否要求 RoHS 10 項
- 醫療設備或監控設備是否適用不同時程
- 產品是否同時涉及 REACH、POPs、PFAS 或其他要求
所以,即使 RoHS 的限用物質數量短期內沒有增加,企業仍然需要維持文件管理與供應商更新流程。
RoHS 合規不是「測一次就結束」。
它需要持續確認產品、材料與供應鏈狀態。
八、ChemComply 可以怎麼協助?
ChemComply 可以協助企業不要只被「RoHS 3.0」這種名詞牽著走,而是回到實際要求做判斷。
例如:
- 協助確認客戶所稱 RoHS 3.0 實際要求是什麼
- 協助判斷是否為 RoHS 10 項或額外 RSL 要求
- 協助檢查現有 RoHS 測試報告是否涵蓋 10 項
- 協助確認供應商聲明是否明確列出 2011/65/EU 及 (EU) 2015/863
- 協助整理 RoHS 技術文件與 EU DoC
- 協助判斷產品是否同時涉及 REACH、POPs、PFAS 或其他法規
- 協助會員追蹤後續法規變動與可能新增限制
ChemComply 服務中的 AI 法規助手,也可以協助企業把產品資訊、BOM、測試報告、供應商聲明與客戶要求整理成初步判斷文件。
如果客戶只丟一句「請提供 RoHS 3.0」,AI 助手可以協助企業先整理應確認問題、供應商補件方向與客戶回覆草稿,讓企業不用從零開始查資料、寫回覆。
結論
RoHS 3.0 這個詞,在實務上常常被拿來指 RoHS 10 項。
但嚴格來說,目前企業主要面對的仍是 EU RoHS Directive 2011/65/EU 及其修訂要求,尤其是 (EU) 2015/863 新增 4 項塑化劑後的 Annex II 限用物質要求。
未來 RoHS 是否會再增加新物質,仍要看歐盟後續評估。
但比較大的方向可能是:
不是所有新禁限用物質都塞進 RoHS,而是依物質特性放到 REACH、POPs、PPWR 或其他更適合的法規中管理。
所以企業真正要做的,不是只追問:
「RoHS 3.0 會不會來?」
而是要建立一套能同時追蹤 RoHS、REACH、POPs、PFAS、PPWR 與客戶要求的合規管理邏輯。
因為未來的產品化學合規,不會只是一張 RoHS 10 項報告。
而是企業能不能看懂不同法規之間的分工,並用正確文件支持自己的產品合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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