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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包裝出口歐盟時,沒有一張固定的『全套測試清單』。先確認包裝用途、材料、接觸條件與市場角色,再把 PPWR、FCM、REACH、POPs 與客戶要求分開配對。
客戶可以把採購條件訂得比法規底線更嚴格;企業要把法律義務與商業規格分開記錄,再決定是否接受、如何驗證與怎麼回覆。
客戶突然要 PPWR proof 時,先不要找一張萬用聲明。先盤點所有包裝、角色與客戶引用的條文,再把證據放回 Article 5、設計、標示、Technical Documentation、DoC 或 EPR。
客戶要求 PFAS 時,先取得材料、配方用途、製程添加、CAS/物質群與法規範圍資料。只問『有沒有 PFAS』,供應商很難給出可使用的答案。
舊報告能不能繼續用,不看年份本身。要比對樣品與現行產品、法規版本、物質與限值、方法、報告範圍,以及這段期間的材料與 supplier 變更。
產品確定沒有某種材料時,可以降低只會出現在該材料或製程中的物質測試優先級;前提是材料事實可靠,而且法規範圍與其他來源已被檢查。
供應商不揭露完整配方時,企業仍可要求料號明確的受限物質聲明、法規清單確認、上游證據、第三方保密審查與針對性測試。商業機密不是零證據。
同一原料報告可以支持多個型號,但要證明各型號使用的是同一材料、同一 supplier 與同一製程條件,並清楚記錄涵蓋邊界。
成品測試不能自動代表所有均質材料。RoHS 的限制值按均質材料判斷,成品混合分析會稀釋或遮蔽局部高濃度材料。
客戶要求 RoHS 十項時,現有報告只有在樣品、十項物質、限值、方法、均質材料與法規版本都對得上時才能直接使用;否則只能部分沿用。
現有 RoHS/REACH 文件可以支援新版 ELV 要求,但不能直接當成 ELV 聲明。必須比對車用產品、ELV 物質限制、豁免、回收設計與客戶格式。
REACH 聲明和測試報告回答不同問題。先確認客戶問 SVHC、Article 33、Annex XVII、Annex XIV、Article 7 或其他義務,再決定要哪種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