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裝材料只要測試四項重金屬就能符合PPWR (EU 2025/40)的要求嗎?
Excerpt: 許多廠商評估 PPWR 包裝要求時,仍只安排鉛、鎘、汞及六價鉻四項重金屬測試。然而,PPWR Article 5 同時引入 Substance of Concern 概念。企業除了確認明確限值,也應從材料、供應商文件及其他適用化學法規進行更完整的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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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rpt: 許多廠商評估 PPWR 包裝要求時,仍只安排鉛、鎘、汞及六價鉻四項重金屬測試。然而,PPWR Article 5 同時引入 Substance of Concern 概念。企業除了確認明確限值,也應從材料、供應商文件及其他適用化學法規進行更完整的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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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化學法規不一定每次都明文要求測試報告,但企業仍常被客戶要求提供報告。真正的問題不是「要不要測」,而是目前資料是否足以支持合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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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 宣告不是只寫一句「符合 REACH」就好。企業應確認產品是否涉及 SVHC、Annex XVII 限制物質、供應鏈資訊傳遞、Article 判斷與客戶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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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 3.0 是市場常用說法,不是目前正式的歐盟指令名稱。從 Pack 15 到 2026 年 MCCP 轉向 POPs 法規的發展,也可以看到未來新的禁限用物質不一定都會加入 RoHS Annex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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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供應商不提供測試報告,不一定代表違法;但如果下游客戶需要用這些資料支持產品合規宣告,供應商不提供文件就可能成為交易與供應鏈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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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篇 2020 年 6 月的 REACH SVHC 更新紀錄:ECHA 當時新增 4 項 SVHC,Candidate List 增至 209 項。現行清單已更新,閱讀時應以 ECHA 最新 Candidate List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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