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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 Article 6(1) 要求所有投放歐盟市場的包裝必須具備可回收性,而新版 Design for Recycling(DfR)A/B/C 評級要求將自 2030 年起適用。在過渡期間,企業可依 EN 13430:2004 評估包裝的可回收性。本文說明買家為何開始要求可回收性評估報告,以及如何透過標準或 ChemComply AI 助理協助建立評估文件。
PPWR 要求包裝材料中的受關注物質(Substance of Concern, SoC)含量應盡可能降低。本文以雙酚 A(BPA)為例,說明如何透過 CLP 法規及 ChemComply AI 助手,判斷包裝所使用的物質是否符合 ESPR 對 SoC 的定義。
取得 RoHS 10 項測試報告,不代表企業已完成 EU RoHS 合規宣告。本案例展示 ChemComply AI 法規助手如何提醒技術文件、EU DoC、CE 標示、製造商資訊與文件保存等後續義務。